黑龙江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宁安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就国道鹤大公路宁安镇过境段PPP项目项目(项目编号:2016297)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2016297
项目名称:国道鹤大公路宁安镇过境段PPP项目
项目联系人:张辉
联系方式:18945325557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宁安市交通运输局
采购单位地址:宁安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辉18945325557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黑龙江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牡丹江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陶玉婷 0453-8831888
四、成交信息
招标文件编号:.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6年11月28日
成交日期:2017年04月07日
总成交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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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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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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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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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补充事宜
国道鹤大公路宁安镇过境段
PPP项目合同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 录
宁安市交通运输局(下称 甲方 ),系宁安市人民政府(下称 市政府 )职能部门,经宁安市人民政府授权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乙方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宁安市签订本合同。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不含联合体)。在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国法律在宁安市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宁安市人民政府指定国有资本出资代表宁安市通惠路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参股项目公司)以前,由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设立后十(10)日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关于承继本合同的补充合同,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
1.3风险分配(a)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b)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c)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乙方合理共担。
1.4法律适用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现行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节 引言、定义和解释2.1引言2.1.1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宁安市签订。
项目名称:国道鹤大公路宁安镇过境段
项目地点:宁安市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36,333万元,其中:批复总概算(静态)为叁亿伍仟陆佰壹拾陆万元(小写:35,616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柒佰壹拾柒万元(小写:717万元)。政府运营补贴以社会资本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报价和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捌份,各执肆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第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甲方:宁安市交通运输局 |
地址:宁安市古塔东街56号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2017年 月 日 |
乙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2017年 月 日 |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PPP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
本项目 | 指国道鹤大公路宁安镇过境段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及移交。 |
甲方 | 指宁安市交通运输局 。 |
乙方 |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 |
项目公司 | 指乙方为实施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
全部建设成本 |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 |
特许经营期 |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a) 本合同及附件; (b) 融资文件; (c)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
项目设施 |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养护相关的设施。 |
项目资产 |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b) 土地使用权; (c)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d)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e) 管理养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
政府行为 |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 |
建设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12.1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
运营维护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12.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12.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移交维修等义务的担保函。 |
建设期 |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交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
开工日 |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7.2条。 |
运营日 | 指合同第8.1条约定的日期。 |
运营期 | 为自运营日起的壹拾伍(15)年内。 |
争议解决程序 | 指合同第20.2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
政府部门 | 指: (a)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 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终止通知 |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终止意向通知 |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生效日 | 指满足本合同第4节后,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合同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终止日 移交日期 | 指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的日期。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a)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b) 元 指人民币元;(c)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d)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e)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以上 、 以下 、 以内 或 内 均含本数, 超过 、 以外 不含本数;(f)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g)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h)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第三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3.1项目的范围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3.1.1 项目的范围 (a)乙方取得特许经营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以有效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标准,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完全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b)特许经营范围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普通国道及其附属设施。公路全长 17.999 公里,均为一级公路。
3.1.2 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a)办理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规划、用地、安全评价、地质灾害、林地征占、文物勘查、压覆矿产、水保及环评等审批手续;甲方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立项等前期手续的办理,竣工验收达到可用性标准的监督、运营维护的方案的审核和监督、按期足额负责费用的拨付、相关政策优惠落实等项工作,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PPP 项目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b)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并对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管理;(c)推进完成项目征地征拆工作,由甲方协助项目公司对土场、砂场、碎石的采购等相关事项及临时用地的征地及协调;工程运输车辆需交通局许可,并经运管站、交警队、城管、路政备案后方可运输;(d)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e)对乙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协助乙方报送相关评审材料;(f)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g)组织设计、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工程质量、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全过程进行强制性监督;(h)组织乙方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i)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j)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k)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运营效绩,支付绩效考核补贴;(l)特许经营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3.1.3 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a)乙方必须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10)日内在宁安市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完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乙方负责施工单位在宁安市成立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b)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c)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d)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系统动迁、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内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e)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投资或运营成本(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增加时,应调整价差,按甲方核准的清单单价进行变更结算。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及项目公司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有权对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f)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涉及到乙方的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g)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在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协助甲方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h)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承担道路、桥涵、绿化、交通设施、道路排水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清冰雪等责任,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i)为切实保障本项目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选择的专业养护队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ⅰ)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决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ⅱ) 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使用年限内在日常管理养护下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不需要进行设施的大修改造。使用期内发生一切设施损坏,需由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对损害的设施有处置权,但为了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和标准另行设计、施工及验收。(ⅲ)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占、挖道路及绿地等行为,如对本项目产生影响,批准部门应征得乙方同意。道路、绿地等需恢复的,恢复工作由收取恢复费用的部门负责。(ⅳ)由于交通流量增加、乡村发展等原因,政府需在项目涉及的道路上进行改扩建等行为,乙方应予以服从。对改扩建后变化的养护内容和数量部分及相关费用等,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ⅴ)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ⅵ)为配合甲方获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财政补贴,无条件提供所需的申报资料。(j)在特许经营期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方根据合同实施的监督。在宁安市依法缴纳相关税费。3.2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a)特许经营期的确定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十七年(17)年(包含2年有效建设期)。
(b)特许经营期的延长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特许经营期可相应顺延;(ⅰ)不可抗力事件;(ⅱ)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ⅲ)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ⅴ)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c)期限的结束导致项目特许经营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关于期限结束后的处理,请见第十八节和第十九节)。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则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第四节 前提条件4.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a)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b)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c)本合同由市政府审核同意。4.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a)合同终止。如果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b)提取保函。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第五节 项目的融资5.1项目融资(a)乙方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企业融资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b)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c)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5.2资金管理(a)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设立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双方与银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甲乙双方与银行三方协调统一支出。(b)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c)本合同生效日后十(10)日内,乙方应在当地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与配合。(d)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e)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不足之处将从购买价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f)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涉及到乙方的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并对此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g)项目资金结构:项目总投资36,333万元,其中:批复总概算35,616万元(静态),建设期贷款利息717万元。项目资本金7,26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 20.0 %,其中:政府方以本项目拟申请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资金17,999万元中的3,561万元出资,占本项目总投资的9.8%;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投入3,706万元,占本项目总投资的10.2%。政府方以本项目拟申请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资金1,7999万元中的14,438万元作为政府财政性建设补助资金,占本项目总投资的39.7%。项目公司负责筹集资本金及政府财政性建设补助资金以外的建设资金14,628万元,占本项目总投资的40.3%。(h)本项目的资本金分期按比例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资本金认缴进度分年度计划到位比例拟定为2017年40%:2018年60%,可根据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时间和比例由甲乙双方商定调整。第六节 项目用地6.1土地使用权甲方享有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将该项目用地无偿供乙方使用。
6.2土地使用的限制(a)场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b)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6.3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a)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b)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c)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第七节 项目的建设7.1建设要求7.1.1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的其他前期工作,包括3.1.2 ( a )中约定及组织完成项目地勘、设计、图纸审查、监理招标等。对于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和服务单位共同签订服务合同,在项目投资人确定前,甲方已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费用的,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建设投资。
项目公司成立前,为本项目垫付的已签订合同的前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全过程咨询费、可研编制费、设计费等)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须由乙方返还给政府方或垫付方,返还形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尚未支付的部分按已签订合同完成支付。
7.1.2 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a)本项目建设投资由乙方承担,建设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费(见附件三)、征拆费、主体工程费和设施配套费等;(b)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c)征拆项目按甲方审定内容及施工图组织实施;(d)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ⅰ)适用法律;(ⅱ)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ⅲ)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e)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f)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书。(g)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包含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贷款信用险等),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h)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i)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7.2建设期限(a)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ⅰ)开工时间:不迟于2017年5月1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ⅱ)交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有效建设的二(2)年内(实际交工验收日以最终交工验收日为准)。 (ⅲ)竣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交工验收日起算二(2)年后(实际竣工验收日以最终竣工验收日为准)。(b)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ⅰ)不可抗力事件; (ⅱ)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ⅲ)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ⅳ)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c)当7.27.3(b)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ⅰ)事件的种类; (ⅱ)预计延误的日期; (ⅲ)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ⅳ)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d)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7.3工程进度(a)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b)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c)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d)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用调整:(ⅰ)不可抗力事件;(ⅱ)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e)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加快工程进度需要,乙方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双方协商解决。(f)乙方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7.4工程延误(a)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b)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7.5工程质量(a)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b)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c)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d)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e)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和本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后执行;(f)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g)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7.6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a)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b)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c)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d)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e)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f)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7.7设备与材料采购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7.8建设期利息(a)建设期利息计算原则:在建设期间,以甲方每月核定一次的实际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和投资补助部分后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5 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1.1,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报价(5.38%)为准(不得高于5.39%)。
(b)当建设期延长时,借款利息的承担原则:(ⅰ)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ⅱ)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ⅲ)由于项目征拆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政府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双方共同承担 。7.9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a)甲方负责对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承担相应签字认定责任。(b)涉及工程建设的审核认定、评审、审定,由甲乙双方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执行(审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进行财政评审;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服务费用。(c)项目的实际投资为市财政审定预算数额加项目建设中政府方认定的预算中未含的变更等相关建设费用。实际投资的认定以审计部门工程决算审计结果为准。7.10工程变更与索赔7.10.1 变更条件(a)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的变更。(b)甲方可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c)在建设期内,以下列条件之一为前提,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以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ⅰ)加快工程进度;(ⅱ)提高工程标准;(ⅲ)节约建设投资。(d)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7.10.2 变更程序(a)任何涉及工程进度、范围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机构和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b)甲方提出变更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变更通知应明确说明变更的范围和内容。7.10.3 签证程序签证程序必须遵循 先审批,后实施 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由甲方确认签字后实施。
7.10.4 设计优化由乙方提出的设计优化方案且构成变更时,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7.10.5 乙方的索赔(a) 如果乙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增加建设投资,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二十八(28)日内发出。(b) 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二十八(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也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期发出索赔通知,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c) 在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四十二(42)日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d) 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四十二(42)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7.11交、竣工验收(a)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由乙方协助甲方组织工程交工验收。交通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公路施工过程中的检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b)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要求向宁安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将项目全部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c)交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对建设投资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前期费(见附件三)、征拆费,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据实评审;主体工程、配套专业工程,按现行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结合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结算评审。最终投资额以市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此计算政府需支付的服务费。(d)本项目的质保期(缺陷责任期)限为二(2)年,质保期内乙方承担对本项目的一切运营维护费用。(e)质保期(缺陷责任期)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由乙方协助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通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公路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检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要求向宁安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将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7.12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7.12.1 延迟 (a)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b)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7.12.2 放弃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7.12.3 视为放弃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a)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十五(15)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c)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五(15)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d)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7.12.4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a)甲方介入的条件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ⅰ)书面表示放弃项目;(ⅱ)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b)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c)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第八节 项目的运营8.1运营日 乙方取得交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为运营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 自运营日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8.2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a)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付费、运营期缩短。 (b)项目终止 (c)提取运营维护保函8.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运营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运营日。
8.4运营维护记录乙方应确保:
(a)对运营维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b)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8.5甲方介入运营维护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8.6运营维护承包商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为了切实保障公路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选择的专业养护队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8.7暂停服务 (a)计划内的暂停服务。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b)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ⅰ)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8.8公众监督乙方应接受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第九节 项目的维护 9.1本项目运营维护采取绩效考核。乙方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养护规范和标准。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设施管理养护标准、绩效考核打分办法,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并作为甲方运营维护绩效考核依据。本合同中所附考核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合理性进行适当修正及调整。
9.2实行政府付费与项目绩效考核挂钩。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三个方面:
(a)建设期绩效考核本项目可用性付费的支付前提为项目交工验收通过,在项目质量、工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在未达成时,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b)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本项目运营期内国家应给予的养护补贴标准按一级公路 3.818万元/公里/年测算。本项目运营维护成本包括养护管理费用和养护工程费用,参考类似项目养护管理费用和养护工程费用进行测算,经征求本项目实施机构意见,管理人员工资按5万元/人.年计,管理人员数量按1人/5km,养护工程费用按8万元/km计,测算运营期内运营维护成本2,801.38万元,该笔费用已包含在政府支付项目公司年补贴费用中。运营期第一年运营维护成本161.99万元,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报价(161.99万元)为准,运营期间每年运营成本费用上涨取2%。本合同中所列养护补贴及养护资金支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可根据运营期实际发生情况及其合理性进行适当修正及调整。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定期对本项目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具体考核评比细则如下:
(ⅰ)考核评比时间:具体考核评比时间为自然年度,即一个管理养护周期。采取定期检查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项目公司的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付费支付挂钩。定期检查每年度进行一次;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道路可用性破坏、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ⅱ)考核评比计分方法:在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后五(5)日内进行,并在七(7)日内完成。甲方需提前48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对于运维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甲方按公式减付运维绩效付费(见附件四);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甲方可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ⅲ)由于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已覆盖项目特许经营期,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按上述标准日常管理养护下应该能够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需要。但是为了延长道路使用年限,并考虑黑龙江省气候特点和省内惯例运营10年后考虑进行大中修,本项目使用年限满10年后,根据道路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决定是否进行项目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项目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由政府方承担。经第三方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大装修及改造的,在政府方不履行大中修及改造义务时,将不再对项目公司进行运行维护期的绩效考核。 第十节 股权变更限制 10.1锁定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运营期五年之内(含第五年),乙方不得进行股权变更;运营期五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进行股权变更,但股权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管理养护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10.2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节 付费机制11.1付费类型本项目采用政府直接付费方式,费用包括: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按人大、财政决议文件执行。
11.2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进入运营期后,工程建设费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报价预算评审价下浮率(0.3%)为准;其他费用按市财政部门的评审为准。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可用性服务费用。服务费按年度支付,各期付费金额需经市财政部门核定。
财务模型:
运营期政府每年可用性服务费用财政补贴支出=合作期考核额{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 n;根据PPP项目合同核算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奖罚金额}+(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方股权出资额-政府投资补助-建设期贷款利息)/(合作期-建设期)+融资成本+税费
1.项目公司运营期间,财务测算时,政府不参与收益分配,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回报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5 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1.4286(调整系数),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调整系数1.4225)为准,不得高于7%。
2特许经营期结束,项目公司将项目公司资产移交政府方。
3.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20%。
4.财务测算时,项目公司贷款本息偿还方式为:建设期为贷款偿还宽限期,仅测算建设期利息;项目公司运营期为贷款还本付息期,贷款偿还方式为等本偿还,贷款利率不超过5.39%,贷款利率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的报价(5.38%)为准。
11.3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在运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公路运营维护费用,标准为运营期第一年运营维护成本不超过161.99万元,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的报价(161.99万元)为准,运营期间每年运营成本费用上涨取2%。甲方根据附件四所列标准,向乙方支付。
财务模型:
运营期政府每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用财政补贴支出=合作期考核额{根据PPP项目合同核算的项目运营维护考核奖罚金额} +运营维护成本+税费
11.4 在质保期内,乙方承担由于施工缺陷造成的额外运营维护费用,甲方正常向乙方支付运营费 。 11.4.1 可用性服务费的调整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回报率的调整提出应在经营年度内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基准利率为准)发生变化时,当贷款利率浮动超过基期4.90%的 n;10%时,则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回报率做相应变动,调整后的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回报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5 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调整系数(1.4225),乙方在发生变化的财政年度内提供相关的调整依据和计算结果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答复;贷款利率浮动未超过基期4.90%的 n;10%时,则社会资本方资本